本律师受南怀瑾先生继承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材料的证实及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的由来和现状,发表以下公告:
南怀瑾先生系社会公认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者,一生“为保卫民族文化而战”。2000年受吴江市政府(现苏州市吴江区)的盛情邀请,选择现为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的庙港,作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讲学基地。2006年8月,南怀瑾先生持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大陆居民的身份,个人出资设立“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国内内资企业;2007年2月和8月,经当时的吴江市教育和民政部门批准,南怀瑾先生又以“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先后又投资设立两个下属教育机构:即针对成年人非学历教育的“吴江太湖大学堂教育培训中心”(即“太湖大学堂”)和针对未成年人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用于弘扬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012年9月29日南怀瑾先生去世,因南怀瑾先生未留遗嘱,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经南怀瑾先生继承人协商,确定由南怀瑾先生的次子南小舜先生作为南怀瑾先生在中国大陆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南小舜先生于2017年9月1日去世,现由其子南品仁先生为南怀瑾先生在大陆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2014年10月,南小舜先生依法继承了“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依法变更了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准备办理该公司下属“吴江太湖大学堂教育培训中心”和“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的继承变更时,2015年2月,郭姮妟女士突然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小舜先生,拿出一份所谓2007年9月28日“向台湾教育部申请台商子弟学校之股权证明书”的《股权转让通知书》(见本公告文后附件),声称早在7年多前,南怀瑾先生已将其投资的“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郭姮妟女士,并称南怀瑾先生2012年9月捐给吴江区七都镇“老太庙文化广场”的100万元,是郭姮妟女士支付南怀瑾先生转让“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对价。
但是根据本律师掌握和了解的客观事实,郭姮妟女士声称南怀瑾先生已将“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她,用于“向台湾教育部申请台商子弟学校”,及自称其是南怀瑾先生的文化传承人,均系子虚乌有:
1、南怀瑾先生作为弘扬中华文化的传播者,其通过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的宗旨和目的,不仅为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也希望通过办学的实验,寻找一条符合中国儿童特点的新的教育方法及思路,绝非为解决台商子弟在大陆的就读问题。因此,郭姮妟女士声称南怀瑾先生向其转让股权以便向“台湾教育部申请台商子弟学校”,完全有悖南怀瑾先生在中国大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初衷和目的。
2、对该《股份转让通知书》的形成过程,郭姮妟女士在法庭质证时声称:该《股份转让通知书》是从“台湾教育部”网站上下载的的固定格式,打印后其让南怀瑾先生签字;但是,“台湾教育部”的回函却否定该部有此格式可供下载,且该《股份转让通知书》的书写方式也不符合2005年1月后台湾公文已改为由左而右的横写的书写方式。
3、据长期跟随南怀瑾先生的身边工作人员反映,曾见南怀瑾先生有在未填股份、受让人、日期的《股份转让通知书》上预留签名的状况。经对该《股份转让通知书》上的签名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虽认定该《股份转让通知书》上的“南怀瑾”是南怀瑾先生所书字迹,但同时也认定该《股份转让通知书》存在复印、涂改、和打印的事实,且打印有“避让”签字的“布局特点”,即签字在前,打印在后,与郭姮妟女士在法庭陈述相悖。
4、南怀瑾先生曾公开表示,他老人家捐给“老太庙文化广场”的100万元捐款是他的“个人稿费”,是“读书人心血换来的干净钱”(详见南怀瑾先生秘书马宏达先生受南怀瑾先生委托,于2012年9月4日在老太庙文化广场复建奠基暨“七都孝贤”表彰仪式上的发言https://mp.weixin.qq.com/s/s9Xsh4hajcbxqD4X3eiOgQ及其《老太庙复建缘起》一文),故郭姮妟女士声称其2012年9月支付给“老太庙文化广场”的100万元,绝非南怀瑾先生出售公司股权的转让款,而是郭姮妟女士代为保管的南怀瑾先生的“个人稿费”。
5、南怀瑾先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其没有一个学生,更没有什么接班人,既然南怀瑾先生都不承认自己有合格的学生,郭姮妟女士却声称其是南怀瑾先生的文化传承人,不知依据何在。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郭姮妟女士开始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股份转让通知书》有效,但还没有开庭就变更为确认《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并要求法院判决由其直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是,在法院即将下达判决前,郭姮妟女士又撤回要求由其直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仅要求《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这二次变更诉讼请求的过程,足以证明郭姮妟女士对《股份转让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及程序存有忌讳和担忧,只有通过确认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混淆视听。
虽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仅根据《股份转让通知书》上“南怀瑾”的签名是南怀瑾先生所签,便判决确认该《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但是,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法、有效”,只有当《股份转让通知书》被认定“合法有效”时,该判决才具有履行的法律后果。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虽确认该《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并没有确认其“合法有效”或“应当履行”。则意味着郭姮妟女士主张的南怀瑾先生的公司股权仍无法转让给其。尽管如此,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对该判决书仅凭南怀瑾先生的签字就认定《股份转让通知书》成立,及其事实部分认定的不实之处等,仍将会依法申请再审。
南怀瑾先生去世后,“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由自称“校长”、具有台湾、香港双重身份的郭姮妟女士实际控制(其校长之名,既有悖我国《教育法》、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至今已长达6年的期间,“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持续处于“学校年年没有年检、办学许可证早已过期”等违法办学状态;不仅如此,该学校的聘请的教师、包括聘请的境外教师,是否合法,是否均具有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证,是否均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均无人知晓,至于该学校的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财务收支、学费去向等等,均无正当渠道查询,相关主管部门亦未见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禁止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或控制,否则即属非法办学。“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系南怀瑾先生投资设立的内资民办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属于禁止外商投资或控制的项目,郭姮妟女士及其家人均系台湾或香港身份,均系外商身份,依法无权投资或控制“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对郭姮妟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实际控制该学校,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明知该学校已被外商实际控制却既不纠正,也不监督的失控状况,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本着负责任、遵纪守法的态度,曾多次向江苏省教育厅、苏州市教育局、吴江区教育局等教育主管部门去函反映,希望改变现状。因地方主管部门不做回应,又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国家信访局于2018年9月4日回复,该案已在登记转交办理中。
关于上述有关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的由来、及目前的法律纠纷与现状,南怀瑾先生的继承人出于对关心此事的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也基于对“吴江太湖国际实验学校”各位学生及家长的负责立场,特委托本律师澄清事实,详细公告,诸位学生家长如有需要也可向有关部门核实,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邬铁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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