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
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印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霨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
弘律愿文
如是戒品,我今誓愿受持、修学,尽未来际,不复舍离。以此功德,愿我及众生,无始已来所作众罪,尽得消灭。若一切众生所有定业,当受报者,我皆代受。遍微尘国,历诸恶道,经微尘劫,备尝众苦,欢喜忍受,终无厌悔;令彼众生先成佛道。我所发愿,真实不虚,伏惟三宝证知者。
演音自撰发愿句三种,行住坐卧,常常忆念,我所修持一切功德,悉以回施法界众生;众生所造无量恶业,愿我一身代受众苦。
誓舍身命,护持三世一切佛法!
誓舍身命,救度法界一切众生!
愿代法界一切众生,备受众苦!
愿护南山四分律宗弘传世间!
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岁次癸酉五月二十六日。即旧历五月初三日。恭值
灵峰蕅益大师圣诞。学律弟子等,敬于诸
佛菩萨祖师之前,同发四弘誓愿已;并别发四愿:一愿学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为善友,互相提携,常不舍离。同学毗尼,同宣大法,绍隆僧种,普利众生;一愿弟子等学律及以弘法之时,身心安宁,无诸魔障,境缘顺遂,资生充足;一愿当来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众,广为弘传。不为名闻,不求利养;一愿发大菩提心,护持佛法。誓尽心力,宣扬七百余年湮没不传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间。冀正法再兴,佛日重耀;并愿以此发宏誓愿,及以别发四愿功德、乃至当来学律一切功德,悉以回向法界众生;惟愿诸众生等,共发大心,速消业障,往往极乐,
早证菩提!伏乞
十方一切诸佛
本师释迦牟尼佛
极乐世界阿弥陀佛
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地藏菩萨摩诃萨
南山道宣律师
灵芝元照律师
灵峰蕅益大师,慈念哀愍,证明摄受!
学律弟子演音弘一 性常宗凝
照融广洽 传净了识
传正心灿 广演本妙
寂声谁具 寂明瑞曦
寂德瑞澄 腾观妙慧
寂护瑞卫 广信平愿
在家律要之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产,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所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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